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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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 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市。
第三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资助上海汽车工业的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推广应用,人才培养,汽车品牌、文化建设等,为实现上海汽车工业战略目标服务 。
第五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陆仟 万元,来源于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均为合法 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民政局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489号上汽大厦2301室和2312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资助课题研究,提供技术服务,推广高新技术和产品,培训人才,汽车品牌、文化建设 。
(一)解决上海汽车工业在前瞻研究、技术开发中提出的科研项目和技术应用难题;
(二)利用高校及研究院所研发资源(包括信息资源),为上海汽车工业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合作进行检测、试验、研究、评价等任务;
(三)高新技术或产品在汽车工业开发与制造、售后服务等领域中的推广应用;
(四)在项目合作过程中,培养人才,锻炼技术开发队伍;
(五)汽车品牌、文化创建、宣传、推广;
(六)主要资助对象:有关高等院校(包括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和科研院所,以及与汽车品牌、文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由 7~1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三)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五)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与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增补、罢免理事,理事会应当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制定、修改基金会章程 ;
(二) 参与选举、被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参与任免副秘书长 ;
(四) 参与研究决定总体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计划 ;
(五) 参与确定资助、奖励标准,条件及金额 ;
(六) 参与决定基金会的终止及其它重要事项 ;
(七) 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为公益事业服务 。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 3 名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
(五)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
(六) 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七)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
(一) 首期基金由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捐赠人民币陆仟万元整 ;
(二) 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的捐赠 ;
(三) 基金会利息及保值增值收入 ;
(四) 其它收入 。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
(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资助解决上海汽车工业提出的前瞻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
(二) 高新技术和产品在汽车工业开发与制造、售后服务等领域的推广应用 ;
(三) 在项目合作中,培养人才,锻炼技术开发队伍 ;
(四) 主要资助软技术及汽车品牌、文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资助固定资产添加、硬件投入、技术改造项目 ;
(五) 基金会的本金不得动用,所有资助项目及经费开支均由基金增值部分及其他资助费中开支 ;
(六) 专家委员会业务活动经费,理事会费用和秘书处办公费用 。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200万元以上的筹集项目 ;
(二) 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200 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4月30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4 月 8 日第 六 届第 一 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
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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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金管理:基金会收到捐赠款项后,存入基金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基金会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条:基金会注册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9号,行政挂靠单位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简称“SAIC”。
第四条:基金运用
根据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通过基金运用所取得的收益,作为资助、奖励和基金会日常支出的来源,因此基金会不得从事经营性业务,按照规定: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购买有价证券,含股票和债券。如购买某企业股票时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和本基金总额的10%;
三、委托金融机构贷放,收取利息。
第五条:基金奖励、资助的内容
一、SAIC提出的课题性技术应用项目,经项目评审立项,提供从事该项目工作的主要人员的业务费资助或报酬,根据项目合同执行;
二、利用高校及研究院所现有的设施,为SAIC进行技术服务或合作进行检测、试验、研究、评价等任务;
三、资助高新技术应用推广中的部分报酬或奖励;
四、利用高校及研究院所科技信息资源为SAIC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五、其他SAIC提出的委托高校或研究院所从事的非单项合同形式的任务;
六、奖励优秀成果项目、优秀组织者;
七、资助汽车品牌、文化创建、宣传、推广;
八、为专家活动提供交通费和评审费;
专家评审费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课题征集评估筛选:评估项目数在30个以下,1000元/专家;评估项目数在30~60个,2000元/专家;评估项目数在60~90个,3000元/专家;评估项目数在90个以上,4000元/专家;
2)招投标评审:同一项目被评标单位在2个以下,800元/专家;同一项目被评标单位在3个以上,1000元/专家;
3)课题验收:800元/专家
九、理事会认为应支付的经费。
第六条:奖励、资助对象
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等高校和有关科研院所,以及与汽车品牌、文化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基金会秘书处
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处理基金会日常工作;实施理事会决定;编报基金使用状况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会计报表;汇编年度资助项目计划并提请理事会审定;接受上海汽车工业各企业提出的委托课题和高校研究院所的项目建议并筛选;组织项目立项、招投标、验收、资助费用等评审;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明确责任与权利、时间进度要求,并签订合同书;发放资助项目资金及有关费用。
第八条:专家评审机构
基金会理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相关企业和高校推荐,委员应是有关专业方面的学科带头人。专家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理事会推荐。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确定前瞻性项目的具体选题方案,对项目开展与实施起监督作用。
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是动态的,主要由相关企业的高级工程师(或同等资历)和高校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根据项目内容,由秘书处从专家库中聘请若干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方案的立项评审和项目验收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的申请、评审与经费发放
一、项目的申请
1、奖励、资助项目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内容;
2、根据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前瞻性项目的具体选题方案提出项目资助申请;
3、根据项目的难度、工作量、人员构成、成果实际效果等情况,提出资助或奖励申请;
4、秘书处在征求多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筛选,筛选结果以书面形式转达给申请单位。
二、项目的评审
1、根据项目可行性方案所述的内容,秘书处从基金会专家库(特殊项目可适当聘请专家库外的专家)中聘请5~7名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
2、评审组对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认为可行是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
三、奖励、资助款的确定
1、组织专家评奖,对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较好的项目,提出奖励课题组人员的建议(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分别为5万、3万、2万、1万),报秘书长和副理事长审批;
2、专家评审组提出项目资助建议(软课题20万/项左右、硬课题50万/项左右),秘书处根据年度经费情况平衡后报秘书长和副理事长审批。对符合战略发展重点方向的、资金需求较多的课题,可适当提高资助额度,经秘书长、副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四、奖励、资助款的发放手续
1、必须符合基金会财会制度的凭证手续;
2、必须符合国家财政税收的规定。
第十条:成果的知识产权
项目的成果通过评审后正式交SAIC使用并拥有其知识产权(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与成果相关的论文、专著进行交流与发表前,需经SAIC企业许可,并声明在本基金会资助下完成。
第十一条:基金会财务会计制度,应该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定期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报送业务、财务报表及业务活动报告。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活动,应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并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本细则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与章程同等效用,修订时亦同。
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试行)》制定。
第二条?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三条?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基金会进行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接受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基金会按照“合法、真实、便民、及时、无偿”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主要职能、理事会理事和监事构成、内部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基金会工作动态,包括对外合作、业务活动、项目开展、公益活动等相关情况。
(三)基金会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的公益活动及相关情况。
(四)募捐程序、募捐方式和捐赠数额公示。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基金会审批事项、审批依据、办理条件、服务时间、地点和咨询投诉办法等。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基金会收到捐赠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接受信息;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赠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八条?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基金会年检报告,应在社团局及基金会管理处年检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公示。
?第九条?信息公开渠道主要为基金会官方网站(xinglong.facilitycalico.cn),也可采取其它方式,如大众媒体(报纸)等。
第十条?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
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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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汽车工业科技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秘书处进行采购、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物资,也应归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其它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增:申请购置固定资产时,需注明用途、数量、规格型号,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秘书处进行采购。添置的固定资产,由财务人员查验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购置发票交至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减:主要指由各种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
(一)对于报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保管人向秘书处提出报损申请,按报废资产或捐赠手续处理;
(二)确属无法使用或维修费用高于资产成本无维修意义的、配置较低或其它客观原因不宜使用的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保管人向秘书处提出报废申请,按报废资产或捐赠手续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交接:由于离职或岗位调整等原因,由原资产保管人与秘书处、财务部门进行实物清点,再由秘书处、财务部门与新的资产保管人办理领用保管手续。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秘书处会同财务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卡、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资产信息披露制度:每年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使用用途等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解释。